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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无锡商会会议制度

文章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19/2/13   点击量:1228   打印

一、商会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商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会长办公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会长办公会会议、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所作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者同意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征求副会长以上意见的基础上,由秘书处收集整理并提出,报经会长同意。
五、会议期间要严格会议程序,围绕议题积极建言献策,对需要表决的问题要慎重、真实地表明态度。如对会议有新的建议、意见,可在会后向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提出。
六、秘书处做好会议的各种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要求等。
七、参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下不能参加者应向会长或秘书长请假,也可以委派代表参加。报到时应签到,如实填写签到册。
八、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对于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应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会议所作决议。
九、秘书处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范围发送。
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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