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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摘录(大武口区)

文章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20/4/21   点击量:934   打印

        一、共性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2、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3、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中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作园区建成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6、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第2~7条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和《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
        8、对新办的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9、新办的小微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三年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
        第8~9条摘自《宁夏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29号)
        (二)土地政策
        1、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2、对投资在10亿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鼓励企业开发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凡招商引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企业,享受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以上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和《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
        (三)金融和资金补贴政策
        1、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按发行额度给予2%的贴息。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2、鼓励直接融资。凡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市域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300万元、200万元;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凡在天津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凡成功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等债券,以及通过金融租赁等方式实现债券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摘自《中共石嘴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策支持加快推进“三大转型”的若干意见》(石党发〔2015〕1号)
        3、做好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业务补助。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4、对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建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行业类别、投资额度及对地方经济贡献大小给予项目扶持。
        摘自《中共石嘴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策支持加快推进“三大转型”的若干意见》(石党发〔2015〕1号)
        5、鼓励本市小微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和引导的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其参加的重点展会的展位费,境外除国家补贴外,剩余部分全额补贴,境内展会全额补贴。
        6、 鼓励小微企业投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7、 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创新团队、科技人员,在国家和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2和1:1的配套奖励。
        8、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在我市建立或引进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平台,每年按照实现交易总额给予平台企业5%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现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的小微企业给予交易额10%补助,每个交易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公民和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受理后,按申请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技术不重复奖励。
        10、 支持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对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专利保险费等分别给予30%的资助,国内维权资助不超过10万元,涉外维权资助不超过20万元。
        11、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全市各类小微企业当年科技研发投入达到销售额6%的,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制度,按照不少于企业研发投入10%的额度对重大科技项目予以支持。
        第5~11条摘自《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党办发〔2015〕59号)
        12、对自治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特色食品和用品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80%的补助;对其他产品给予7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
        13、支持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对企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国际性展会和开展境外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活动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和国际品牌并购,企业在境外建立品牌展示展销中心、直营销售网络,对开办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
        14、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将纳入自治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范围企业的出口额标准由500万美元扩大到1000万美元。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品牌、国际营销网络、服务贸易的承保支持力度,对我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80%的补助;对其他产品给予70% 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
        第13~14条摘自《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
        15、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改造,对达到地级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从炎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专项中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19号)
        16、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改造,对达到地级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从炎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专项中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19号)
        17、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18、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
        19、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20、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成立期满1年后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迁入我区的视同首次认定,给予100万元支持。
        21、鼓励在区外建立楼宇型孵化器,对孵化成果回宁落地转化的,评估后每个项目可给予10万元-50万元支持。
        22、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大型企业来宁设立整建制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17~22条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
        二、工业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对于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宁政发〔2012〕97号)
        (二)土地政策
        1、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沙地、戈壁等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2、对进入产业园区项目的灾评、环评、安评、震评等共性评估,由园区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承担,不再对单个项目审核审批。在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原有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以上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宁政发〔2012〕97号)
        3、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按产业类型进区入园,对自治区立项的重点加工贸易产业建设项目,采取“点供”方式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及时报批供应土地。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照相关标准的10%确定。对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采用出租或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供地,缩短用地出让年期的,一般控制在20年以内。企业用地到期后,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经批准可予以续期。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摘自《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82号)
        (三)金融和资金补贴政策
        1、对投资于重点领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经济增长作用明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在银行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日期距年底时间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
        2、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每增补一个产业链,且新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对协作配套项目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予以扶持。
        3、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孵化器建设、运行给予补助和奖励,支持在孵企业科研项目。对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第1~3条摘自《中共石嘴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策支持加快推进“三大转型”的若干意见》(石党发〔2015〕1号)
        4、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落实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实施排污企业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
        7、增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从2017年起,将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由2亿元增加至3亿元,用于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担保,并给予不超过2%的保费补贴。设立1亿元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项目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
        8、提高设备货款抵押比例。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金融机构先进设备抵押评估和贷款办法》,对企业用行业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经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的企业,给予2个百分点的融资租赁费率补贴。对企业的贷款保险,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保险费率补贴。
        10、从2017年起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连续3年每年安排资金3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4~10条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
        11、对加工贸易企业用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自治区工业运行专项调控基金支持范围,对新增项目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左右的贴息。鼓励民营加工贸易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等,并按发行总额一次性给予2个百分点贴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担保费用低于基准利率50%的按照担保额给予2%的补贴。
        摘自《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
        12、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3年内完成规上工业行业对标升级,对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13、整合设立2亿元技改综合奖补资金。对重点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轻纺、冶金等行业开发高端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14、对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5、对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16、对获批国家、自治区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20%的资金支持。对获批自治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17、对宁夏企业生产的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5%、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
        18、对宁夏企业生产的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在国家补贴80%保费基础上,剩余20%由自治区补贴;对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设备给予50%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9、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
        20、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
        21、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由市县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企业和高层次人才一年内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
        22、凡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的,在预算控制总额内,给予研发投入30%以内的支持。
        23、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获批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4、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以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研成果实现转化的,将不低于8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做出贡献人员。
        25、引导区外孵化器将优秀毕业企业推荐来宁发展,根据落地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按每家企业10万元-50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
        第12~25条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
        26、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发展导向目录、在石嘴山市域内注册的新投资建设、产品附加值高、生产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行业带动力强且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重大产业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申请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库并享受项目库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3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额以审计、统计审核为准),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投资超过100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同时,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25亿元的且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产业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专人专线联系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审批代理和服务承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优化行政服务环境,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市县主要领导包抓制度。
        27、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列入我市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行业(耗能高、排放大的企业和项目除外),企业进行的“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初步实现机器换人)改造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技术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8、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科研投入,对企业研制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类的新产品、购进新装备、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臂),经认定后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20%单独给予奖励。同时,对列入我市“机器换人”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并在全市同行业中起推广示范作用的“机器换人”企业或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经认定后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30%单独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另外,对落地我市的机器人制造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9、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对钽、铌、铍等有色金属材料、电池材料、炭基材料等新材料企业实施的新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对企业项目在享受自治区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对20%以内浮动利息再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对当年在同行业或跨行业间进行“嫁接”、整合、兼并和重组的企业,按照每兼并一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盘活一处闲置资源(盘活处置中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盘活土地5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1、开展企业对标管理。鼓励企业进行技改升级、增链、补链、延链,对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企业,协调金融机构提高设备抵押率,优先享受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贷款贴息、电力直接交易等降成本政策,列入当年对标管理试点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对标管理、技改升级,实现提质增效的试点企业,每通过一项单项对标任务,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对标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2、深化“两化”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等),经认定(验收)后,按软件和购买信息化服务投入30%的标准单独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33、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企业被评为自治区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15万元;企业被命名为自治区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给予奖励10万元。
        34、鼓励准规上企业进规入库。对首次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奖励20万元。同时,对受奖企业所在县区或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按每入库1户给予5万元培育奖励,主要用于监测平台建设和统计人员培训等。
        第26~34条摘自《石嘴山市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7﹞262号),上述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物流优惠政策
        1、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和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在银川海关报关的进口企业,对其进口货物口岸到宁夏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外贸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发生的实际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2、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降至2%以内,对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便捷的通关措施。查验无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将进出港(场)货物3天的免费仓储期限延长到5天。
        第1~2条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
        3、扩大进口贴息范围,对没有纳入《国家年度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按照0.03元人民币/美元标准进行支持,资源性产品和日用消费品进口按照0.02元人民币/美元标准进行支持。对企业建设进口商品交易展示中心、进口商品分拨中心、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体验店和保税商品直营店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4、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出口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第3~4条摘自《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
        5、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和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摘自《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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