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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宁夏无锡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夏无锡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江苏无锡籍为主的人士、企业家,在宁夏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立德凝心、团结聚力、步调一致、抱团发展”的办会理念,以“组织领导坚强、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顺畅、活动开展常态、会员团结协作、营商环境良好”为建设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党爱国、诚实守信,包容互助、依法经营,积极服务本会会员企业所需,努力助推宁夏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宁夏工商联的领导与管理。

 本会的办公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黄河东路创新园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基本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中央大政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规章和相关要求;加强对会员依法办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监督。强化会员自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沟通,在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宣传、招商引资,积极为两地经济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承办宁锡两地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三、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与所在地的关系协调、疏通;开展咨询问策、培训服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和经济洽谈活动;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四、深化会员企业之间的互帮互助,组织会员学习交流、观摩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宣传推介会员单位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先进事迹;向地方有关机构、部门推介优秀企业家和人才。

五、结合本会实际和会员单位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

六、引导会员企业自觉投身宁锡两地“五位一体”建设,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活动。发挥会员企业在脱贫攻坚、扶弱帮困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助推宁夏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与繁荣。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江苏无锡籍人士在宁夏投资、创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在宁夏创业的江苏无锡籍企业、人士;在江苏投资经营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或商务往来密切的宁夏企业、人士;热心于促进宁锡两地经贸合作和有意愿依托本商会平台发展的非无锡籍各地企业、人士。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商会纪律,参加商会活动,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热爱商会,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一份(附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批准(追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匾或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一年内未交纳会费者,并经书面催缴后仍不交纳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将视为自动退会;担任商会领导职务的,一年内经书面反复催缴,仍未全额交纳规定会费的,按所交纳会费数额降低相应职务等级。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解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位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热心、热情为商会和会员企业服务。

二、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带头奉献精神。

三、品行端正,作风民主,善于团结人。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威信。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热心商会工作。

二、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奉献精神。

三、守纪律、重诚信,讲信誉。

四、能团结会员,积极协助和配合会长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理事长(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指定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上通过聘任秘书长人选。

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是理事长(会长)的助手,遵照理事长(会长)指定,履行相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商会的正常工作,研究决定商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二、决定会员的吸纳和解除,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追认)。

三、研究推荐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人选,报理事会选举。

四、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方案,并报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由秘书长提名研究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会授权的其它决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执行会长或指定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后由会议主持会人向会长汇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至少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团结共事,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雷厉风行。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负责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草拟、总结,拟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负责商会各项活动和会议筹备、组织、实施等工作。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对接工作。

五、负责调解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六、负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及会费存储产生的利息。

二、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

三、政府资助、奖励。

四、开发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务和事业的发展,实行收支两条线。会员依照所担任职务,划分为四个等级标准缴纳年费:会长每年10万元;执行会长每年8万元;党支部书记、监事长、副会长每年2万元;理事每年3000元。担任会员及会员以上职务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多交或赞助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资产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费和使用本会会费和本会经费购置的实物属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抵押等。属于个人提供、商会使用的实物依据交付人意愿处置。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建设目标为引领,以争创“四好” 商会(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为抓手,坚持制度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按照商会教育系统化、活动常态化、自身建设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商会和商会党的组织建设,增强“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化“四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认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问策、民主决策、科学施策,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工作运行、服务保障、教育监督等机制和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人员及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建设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长人选除必须具备副会长人员的条件外,要突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以身作则、模范作用显著,公正、公平、公开,敢于坚持原则。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提出合理建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处、秘书长工作。主要监督遵纪守法情况;监督遵守商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和检查本会的财务执行、资产管理、以及会员承诺的自律公约遵守情况。

第四十二条 商会党组织建设:

一、商会党组织,是党在民间商会建立的基层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商会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

二、商会党组织应紧紧围绕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宁夏社会民间组织党委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商会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开展各项活动。

三、商会党组织应在商会的具体指导、支持、帮助下独立开展工作。

四、商会党组织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落实;体现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保证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商会党组织应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权利、义务,基本任务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本会经费或使用本会经费购置的实物,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项;属于个人提供商会使用的实物,参照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本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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